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恢9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白土坝工业园区XXX四套房产:209房地证2008字第XXX号、209房地证2007字第XXX号、209房地证2007字第XXXX号、209房地证2007字第XXX号房屋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1年7月1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XXX号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月19日)、车辆(***名下渝X**奔驰牌车辆,本院经核实无该车辆)、银行存款(冻结或轮候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1月20日,如需续冻结,请于冻结到期日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案款((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44号民事判决)本金300万元、利息、迟延债务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45号民事判决)本金370万元、利息、迟延债务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200元及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对其进行失信人惩戒并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1644、1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