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2189号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1号13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66938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5869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山村3社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0588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威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