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学堂。
委托代理人:牟伦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牟伦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中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方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代学堂、***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石法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判决。代学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代学堂,***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学堂,***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学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收取1108.50元,由上诉人代学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