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8民初165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正山,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05号3幢1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0943181XM。
法定代表人:方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兴宝,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6227460N。
负责人:向真贵原告***与被告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黄静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