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国贤,男,土家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方静。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万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石法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萍
审判员黄瑶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