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025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3号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0890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70元,减半收取计62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