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1025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3号附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0890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70元,减半收取计62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