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023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村民,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附8-6。
法定代表人:郑步华,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靓,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交纳1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