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9333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17日













原告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碾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附**。

法定代表人:郑步华,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