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9333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17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碾米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
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附**。
法定代表人:郑步华,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