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896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0890U。
法定代表人:郑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O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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