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伊米酷真理客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财保891号
申请人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3号附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089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印全,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伊米酷真理客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重庆真理客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号4幢G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FPA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27805484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伊米酷真理客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图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