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豪,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阳,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霖,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韶关市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雄雄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源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汇能电气公司与雄源电气公司签订涉案两份《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即安全协议书》,约定由汇能电气公司承包涉案工程,该两份合同均约定:“承包款以工程完工验收总工程量的结算作为最终结算价。”但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并未进行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的规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最终确认,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因此,汇能电气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就涉案工程总价款申请鉴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便准确认定尚欠工程款数额。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韶关市汇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2.0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邓小华
审 判 员 梁晓芳
审 判 员 毛文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莹
书 记 员 江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