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明昊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浈江区某某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鸣,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浈江区***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湾头村委第6小组。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仁化县明昊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大桥镇长坝村委会304、305房。
法定代表人:谭教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浈江区***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原审被告仁化县明昊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4民初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近一年时间,该羁押场所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故本案应由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浈江区***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仁化县明昊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上诉请求及浈江区***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诉请的事实理由及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显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所在的仁化县明昊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也被责令停工,本案涉嫌非法采砂行为,浈江区***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起诉购买砂石款项是否属赃款,须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4民初554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浈江区***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的起诉。
浈江区***沙石建筑材料经营部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梦
审判员***
审判员危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