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04财保16号
申请人: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园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财,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产业园)B地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主任。
申请人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价值777177.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以苏胜强所有的位于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230亩林地上的林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价值777177.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查封申请人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提供作为担保的苏胜强所有的位于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的230亩林地上的林木。
案件申请费4406元,由申请人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