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五四村(产业园)B地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该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园前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邓素雄,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原审第三人:李周,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上诉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园林处园林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邓素雄、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4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1572元,本院减半收取5786元,由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2元,由本院退回5786元给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梦
审判员 韩文锋
审判员 赖凯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