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3财保220号
申请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城南西环路西侧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湘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永福路幸福小区4-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映春。
申请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525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鄂1003财保2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保全费1346元。现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保全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康孝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晓
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