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宁市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81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兴宁市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新陂镇205国道黎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MA53EFM81F。
法定代表人:钟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铮,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永福路幸福小区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07922383W。
法定代表人:邓映春。
委托代理人:邓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宁市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粤1481民初4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12747367元、结欠利息1530000元、律师费400000元、担保费8813元,合计14686180元。因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兴宁市宁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查明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三、2022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第一、确认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11777367元及利息。
第二、当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冻结后,被执行人先支付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在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1777367元,并支付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481执13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运涛
审判员  罗春练
审判员  罗文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