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明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财保1号
申请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永福路幸福小区4-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映春。
委托代理人:张珂,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妍,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紫城镇下河村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严育胜。
申请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具体如下: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紫支行银行账户:4420××××335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紫支行银行账户:4420××××0053;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2006××××1069;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2006××××2225;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2006××××2617;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6548××××2196;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6405××××3615;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7068××××9879;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4405××××0448;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4405××××0456;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红星路支行银行账户:3065××××0036。查封限额以119788704元为限。二、本案的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具体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紫支行银行账户:4420××××3356;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紫支行银行账户:4420××××0053;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2006××××1069;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2006××××2225;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账户:2006××××2617;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6548××××2196;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6405××××3615;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7068××××9879;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4405××××0448;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紫金支行银行账户:4405××××0456;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红星路支行银行账户:3065××××0036。
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19788704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秀莲
审 判 员 钟仕梅
审 判 员 骆志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骆雪燕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