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570号
原告:上海震企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区*****实路688号(**第二工业区经济小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永福路幸福小区4-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震企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震企建筑材料销售中心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企建筑材料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05.98元,由原告上海震企建筑材料销售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