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481执3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永福路幸福小区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0792238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760638429B,住所地:兴宁市城南社区兴宁市大道西侧(联**侧)。
法定代表人:曾举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1481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兴****实业有限公司仍欠原告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563766元及从2022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际结欠的工程款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此款被告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被告兴****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期偿还,原告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工程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本案受理费539619元,此款已由原告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缓交。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69810元,应由被告兴宁市褀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兴宁市褀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缴交本院。因兴****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2023年3月24日执行约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双方向法院提交编号:20230311号《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案号:(2023)粤1481执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执行人):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举朋
担保方:连带担保人1:***,身份证号码:441425197106××××
连带担保人2:***,身份证号码:441452196803××××
恒盛公司与祺盛公司建设工程(2023)粤1481执3号执行一案,兴宁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及担保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依照(2022)粤1481民初4408号民事调解书,截止至2023年3月5日,乙方确认:尚欠甲方工程款本金99,563,766元(该工程款包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32699号原告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恒盛公司、祺盛公司、(担保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钢材购买款本金22345801.08元)、逾期付款利息1584861.56元(该部分利息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5日之日止。后期利息自2023年3月6日至调解书里载明付款义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以调解书里载明的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用49,850元,律师费560000元,案件受理费269810元,暂合计102,033,287.56元。
二、乙方及担保***按如下方式向甲方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一项义务:
1、乙方在2023年3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利息500000元,在2023年5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承担利息1084861.56元、案件受理费26981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用49,850元、律师费560000元。连带担保方对该款项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且如乙方未能如期足额支付该款项,则视为违约。
乙***将其名下的联**第六期B区房地产项目所有销售回款的20%(包括乙方抵债房产,抵债房产无论网签与否都视为销售)用于清偿联**第六期A区实际工程欠款(其中包含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款占比5%),乙方收到销售款后2天内应按该20%销售款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收到乙方销售回款将其当期支付的款项中的占比5%的钢材款直接支付至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直至乙方还清尚欠甲方实际工程欠款(含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款)为止。甲、乙两方每月对联**第六期B区房地产项目销售款进行结算,如乙方隐瞒销售情况或不将房产销售所得的20%支付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将其名下的联**第六期B区房地产项目20%销售款支付给甲方,并保证在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不少于150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不少于2500万元,2025年8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联**第六期B区房地产项目20%销售款金额超过上述数额的,按销售款金额20%支付,不足的由乙方及担保方另行补足),如乙方未能如期足额支付该款项,则视为违约。
3、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相应款项后,必须于3日内将属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的钢材款支付给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
4、乙方应次月5日前时将联**第六期B区销售回款、网签数据和乙方抵债房产数据反馈给甲方,如未反馈则视为违约,且甲方拥有对乙方联**第六期B区销售回款的财务知情权。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配合调取联**第六期B区销售回款流水。如乙方不配合财务监管,视为乙方违约。
5、签订本协议后,联**第六期B区2个月内没有复工、复工后又因乙方原因连续停工2个月以上的,或联**第六期A区14#、15#、联**第六期B区房产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的,视为乙方违约。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初404号一案取得法院解除乙方所有司法诉讼查封、冻结等措施后,乙方30天内不得销售抵偿联**第六期A区14#、15#房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如2023年5月15日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初404号一案未取得法院解除乙方所有司法诉讼查封、冻结等措施,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网签或抵偿。
6、乙方及担保方根据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且不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本金99,563,766元在还款期间不再另行计算利息。
7、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相关支付义务或乙方有本协议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担保方一次性偿还调解书中的债权,并支付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所有债务之日止、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同时甲方对乙方及担保方财产的查封拍卖自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甲方自足额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款项后,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并承诺由兴宁市人民法院解除本案中房屋查封、解冻银行账户等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四、连带担保人
1、连带担保人1自愿为乙方在本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所有履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三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连带保证人丙方同意直接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连带担保人2对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中约定的款项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后三年。
五、如乙方及担保方未能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或者有任何违约行为存在,则恒盛公司可以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因乙方造成停工期间损失(由停工之日开始计算至复工之日止),其中外排脚手架每月30万元、机械费用每月25万元、管理人员工资每月15万元,并在开工前一次性付清停工损失,水电费由乙方按时向相关部门缴纳。
七、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经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四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交执行法院存档一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1481执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帅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