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永福路幸福小区4-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城镇下河村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河源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的(2022)**字第9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明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16执52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