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执7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