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营口市分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西路宏伟工业园区孵化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6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执行费31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就上述执行标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2300××××2674账户内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或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胜军
审 判 员 洪延涛
审 判 员 胡静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