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西路宏伟工业园区孵化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凯飞,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营口市分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立东,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弛,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申请撤销对该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赵 楠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邢乐乐
书记员郭瑞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