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执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黑0603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