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西***工业园区孵化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860117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欲***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中学老师,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律师事务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4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自愿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凯得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战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