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2民终197号
上诉人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落款处是胡才华个人的签名,高明三建公司(吴志添施工队)与腾业公司签订了《商铺抵款协议》。案涉工程发包方广东银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受本院调查时称案涉《商铺抵款协议》所约定的商铺是应吴志添施工队的要求办理,用于抵偿吴志添施工队的工程款。本案应追加胡才华、吴志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予以查明本案事实。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致使案件事实未能查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3民初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36.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文
审 判 员 苏振业
审 判 员 陈卓杰
法官助理 张铭华
书 记 员 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