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8执2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东洲路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087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文喜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932026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416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一致确认:明汇苑二期按工程总包干价为15800万元结算,到2019年10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已收取被执行人支付的工程款为7790万元,结余款8010万元,明汇苑1-7号楼、土方工程、配套设施工程,应付未付总工程款5575271.78元,合共未支付工程款为8567.527万元。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600万元;2020年3月23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1500万元;工程竣工后十日内支付15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93万元;剩余474万元于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30日内支付;受理费71960元,执行费92752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608执2488号执行裁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112789.4元,该款已退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证号:0××6)、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证号:0××7)、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证号:0××8)。经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拍卖得款共计258467.34元。因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债务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拍卖得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需进行分配。在执行过程,本院查封了33套住宅和22套商铺,因上述财产仍未完工并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暂不能进行处置。
本院作出(2020)粤0608执2488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八达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