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碧洲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碧洲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04民初169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内蒙古碧洲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诉被告内蒙古碧洲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