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102民初5865号
原告: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端高新技术区。
法定代表人:黄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俊,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伟,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62号华闻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日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83元,由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朱雪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焦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