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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支行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4193号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支行与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中联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长白基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支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支行撤回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联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长白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太平庄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陈 平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