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85号
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11幢3-8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40962G。
法定代表人:周曦,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蓓菁,女,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62号华闻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7947315H。
法定代表人:张日升,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国讯富通科技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中科云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颖 审 判 员 姜 蓓
审 判 员 周 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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