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02民初991号
原告: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平,该公司工程师。
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负责人:***。
原告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