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民特6号
申请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新邱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志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金融广场C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和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请求为:一、撤销阜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阜仲字第112号裁决书或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损检测外委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案,案号:(2018)阜仲字第112号。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下应予撤销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检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检测费83802.2元
仲裁庭违反《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损检测外委合同》3.5.1条的约定,对检测费中83,802.2元没有经过申请人质量管理部门签字确认部分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给付,是违法裁决。
外委合同3.5.1条规定:“按乙方当月完成塔筒检测合格品的数量进行结算申请,凭甲方质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以签字验收单为准)后成品数量为结算依据,经质量管理部门与核算管理部确认后,乙方出具当月结算款等额发票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结算款……”。根据这一约定,只有被申请人检测质量合格,申请人才能支付检测费。仲裁裁决也查清被申请人检测的***项目中有83,802.2元的检测费因为质量不合格,没有通过申请人质量管理部门的确认。这也被第三方青岛市发现检验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复检结果所证实。因此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该检测费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全部检测费是违法裁决
外委合同3.5.2条规定:“甲方按月扣除乙方每月合同结算额的10%作为该批次塔筒检测质保金,该批次塔筒‘最终验收’或12个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3.5.4条规定:“‘最终验收’是指风力发电设备、塔筒设备经过1年(自然日)考核运行合格”。被申请人检测的塔筒初步验收日期是2019年3月,到现在还没有1年,最终验收还没有进行。因此申请人应付被申请人的检测费应当先扣除10%质保金,待质保期到后再支付质保金。
三、申请人不应支付返修检测费25254元
外委合同3.4.3条规定:甲方(申请人)焊接一次合格率:手工焊不低于90%、埋弧焊不低于94%,超出合格率之外的返修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返修检测不足1米按1米结算)检测费用按3.2条款价格表计算。申请人的焊接合格率均大于94%,故申请人不应支付返修部分的检测费25254元。
四、被申请人否认参与第三方复检过程与事实不符
在第三方青岛公司对被申请人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塔筒进行抽检和复检的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检测人员***、周庆参加抽检和复检工作,当申请人要求其在检测单上签字时,***、周庆拒绝签字,并不是没有参加复检。
五、仲裁裁决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是违法裁决
包头检测公司检测的*****,经VESTAS业主方抽检,发现存在严重缺陷,认为无法满足维斯塔斯项目的要求,不允许使用,被申请人检测的塔段全部复检。VESTAS业主重新委托青岛市发现检验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检测的34段塔筒全部进行复检,结果有16段不合格。因复检申请人支付复检费63536.1元,复检损失费用为54.14万元。根据外委合同8.4(5)条、10.2条的约定,这些损失费用应当由包头检测公司承担。
六、仲裁裁决有枉法裁决的情形
从裁决结果看,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违反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六)项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裁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六)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或裁定仲裁庭重新仲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复检情况汇总,3页。证明目的:证明鑫隆公司检测的塔筒,经第三方青岛发现检验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复检,一共34段塔筒中有16段塔筒焊缝不合格。
证据2.返修(补焊)记录表,21页。证明目的:证明经过青岛公司复检后大金重工对缺陷部位进行了返修补焊,复检部位与返修补焊部位一一对应。
证据3.大金重工复函,1页。证明目的:证明大金重工接到鑫隆检测《关于暂停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损检测外委合同履行的通知》函件后向其发函,告知鑫隆检测的检测质量不合格,造成了经济损失。
证据4.初步验收证书,1页。证明目的:证明大金重工承揽的**台风电工程的初步验收时间为2019年3月,到现在还没有到质保期,不应支付质保金。
证据5.各工序焊接合格率统计表,16页。证明目的:证明各工序的焊接合格率均大于94%,根据《外委合同》3.4.3条的规定,大金重工不应支付返修检测费25254元。
证据6.证人马某出庭证言,证明鑫隆公司检测的塔筒因为漏检,我方工程的设计方要求鑫隆公司停止检测工作,并要求青岛发现公司对塔筒进行复检。复检发现有一段塔筒有6处超标缺陷。
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称,我方认可仲裁的结果,仲裁庭人员没有枉法裁决行为,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申请人现在提供的证据不认可,是在仲裁以后后补的,申请人对于仲裁时的证据应当在当时提出意见,第三方单方检测不合法、不合理,对单方检测结果不认可。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8日,阜新仲裁委员会根据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无损检测外委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当事人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仲裁反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将仲裁请求与反请求进行了合并审理。2019年6月19日,阜新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阜仲字第112号裁决,裁决结果为:一、解除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无损检测外委合同》;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检测费324928.2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94.82元;三、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取回留在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厂内的超声波探伤仪6台、磁粉探伤机2台及方形提升力试块1块;四、驳回申请人及反请求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案件仲裁费15793元,由申请人承担3315.44元,被申请人承担12477.56元,仲裁反请求费用18091元,由反请求申请人承担。仲裁结果作出并送达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裁定重新仲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共有六项:(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包括两类:(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当事人方可申请撤销裁决或重新仲裁。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及证据均属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实体纠纷的内容,不属于本案应审查范围。其提出仲裁员有枉法裁决行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该主张不能成立。经审查涉案仲裁裁决亦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或裁定重新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