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民特32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和平,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助理工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高智慧,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
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智慧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包头市鑫隆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包杏花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
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