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13040号
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888185J。
法定代理人:刘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坚,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鹤,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77243H。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良,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大芳,女,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佳鹤,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良、谢大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84975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利息,以8497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8月28日止为13529元,上述合计98504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高压控制柜,金额共计85000元,后因被告写错高压柜数据,退回原告一套产品,实际合同价款应为84975元,上述合同价款经原被告之间企业往来询征函于2016年3月24日确认,但被告仍未支付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交付了产品,被告应当依法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得到清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辩称,1、对账日是2016.3.24,本案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不欠原告货款。理由是签订合同是谢大芳代表公司签订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设备是4000伏高压柜,但是因为原告发货发错了,实际到场设备是6000伏高压柜,后经双方协商更换为4000伏并安装。我方工程师不清楚情况,又与原告签订一份合同,导致此事签订了两份合同,但实际上我方一直只收到一台设备并且已经支付了该设备款项。当时发函来征询时,原告告知我方只是为了对账,对完账之后之后业务就不开发票,冲抵发票。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发送《企业往来询征函》,载明:为了正确反应双方的往来账金额,根据我司记录,与贵公司核对往来账款金额,下列数额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需要说明事项”处列明不符金额。征询内容如下:截止2015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84975元。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24日手写核对无误,并在上述数据正确无误处加盖公司印章。
审理中,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其在对账后多次电话催收货款,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示的《企业往来询征函》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在《企业往来询征函》上盖章确认,但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重庆泰丰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也未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中止的其他情形。故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2.60元,减半交纳113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科源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产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