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与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3996号之一
原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正辉,该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满,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昀,该司总经理。
原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75元,减半收取198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88元,由原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李健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