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4116号之二
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海路8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昀,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娴,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正辉,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满,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尔特热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沙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44元,保全费4564元,合计10508元,由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庆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尧敏
梁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