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301号
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29XQ。
法定代表人:胡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维,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景军,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酒渡时间餐饮店,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XXXXXXXFK3T。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酒渡时间餐饮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新市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范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