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锦乐建材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24民初1343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锦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二马路72号3栋3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423XK。
法定代表人:余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法定代表人:李乐云。
被告:吴进胜,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广州市锦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吴进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锦乐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锦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锦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685.26元,减半收取计2342.63元,保全申请费1648.42元,合计3991.05元,由原告广州市锦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法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曾丽敏
书 记 员 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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