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902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社区西海堤中铁十二局二工期宿舍1栋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5185B。
法定代表人黄宏光。
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法定代表人李乐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4335.25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封对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4335.25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4335.25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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