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41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法定代表人:李乐云。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明,广东佰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纵路147号地税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79014H。
法定代表人:高晓兵。
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9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收购款49878617.37元(人民币,下同)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7279元。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经查,根据本案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应支付被执行人逾期清理债权债务导致导致的违约金12354094.7元,被执行人应支付两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49878617.37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互负到期金钱债务且各自债权均由本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抵销后已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2)粤0304执412、4538、5365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邱永辉与被执行人吴济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三案)于2022年10月27日协助将剩余款项37524522.67元(49878617.37元-12354094.7元)划付至该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互负到期金钱债务,被执行人抵销后已依法协助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剩余款项37524522.67元付至该院执行款专户,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须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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