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临沂智远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城团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张俨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临沂智远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智远脚手架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智远脚手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智远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5元,减半收取计10392.5元,由临沂智远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