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364-1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云东海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荷湖南路1号1座二层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6654432X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云东海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87318.7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云东海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7318.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