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2282号
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村万国市场1号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558130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52088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2023年6月1日,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65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天谱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654.78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