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3214号
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0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代缴税费共计797,704.86元及利息(以797,704.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5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86,462.9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503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标的,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