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90号
原告: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凯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珠海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