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27民初1130号
原告:邯郸市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
法定代表人:菜立欣,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邯郸市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裕泰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通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