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纪贤义、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6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小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华亿科学园A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082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