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1340号之一
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葛庙村高速公路南侧S202省道东侧,龙凤大道南侧商砼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85215M(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华亿科学园A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00825T(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4元,减半收取7692元,由原告阜阳四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