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30执保2号
原告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65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依法于○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265万元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三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书 记 员 胡新平